台灣積極鼓勵海外台商回台第一上市,已吸引不少美國台商有意返鄉,會計師提醒,受到美國法令限制,美國公司來台上市可能要先經過「反向重組」的換股程序,過程中有可能對具有美國籍的個人股東產生美國資本利得稅,必須在規劃過程中全盤衡量對稅負的影響。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周思齊指出,美國公司若想回台上市,必須先克服兩大困難。首先是在台灣上市的公司(TDR除外)必須發行面額新台幣10元的股票,但在美國公司法規範下,美國公司無法發行面額新台幣10元的股票,所以美國公司無法直接來台上市。此外,美國公司的股東人數若超過500人,即使是在非美國地區的證交所上市,依然必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註冊,並遵守美國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的限制。因此,美國公司通常須經過「反向重組」(inversion)才能來台上市。
所謂「反向重組」,是指讓美國公司的股權或其資產,被另一家非美國公司所取得,其中「以股換股」是常見的反向重組方式。美國公司的股東可以將其所持有的美國公司股票,交換非美國公司(如開曼群島公司)股票,達到換股的目的。
要注意的是,換股行為本身可能被視為是美國股東賣掉所持有的美國公司股票,並購買開曼公司股票,美國公司換股的股東中若有美國人,無論股東事實上是否拿到現金,該美國股東將可能會因換股而產生美國稅。周思齊提醒,若換股被認定必須課稅,對美國股東非常不利,因為通常公司創始時股東所拿到的股票成本價是偏低的,與公司要上市前的股票市價或時價差距非常大,如果必須課稅,股東可能面臨沒錢繳稅的窘境。
另一方面,換股之後,開曼公司仍有可能被美國稅局視為是美國公司,雖然在開曼不需繳稅,卻仍得在美國繳稅的情況。
周思齊建議,從個人所得稅的角度來看,美籍個人股東遲早要繳美國資本利得稅,因此仍可評估趁現在受到金融海嘯影響,公司的價值普遍偏低之際來進行換股,或許有機會以較低的鑑價結果繳納資本利得稅;若美國公司要回台上市,對於隨著公司遷移到亞洲區的美籍股東或經理人來說,現在也是放棄美國籍的好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