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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飼料,係指飼料管理法第3條所稱飼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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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13
日
台財稅字第09804549680號
一、 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飼料,係指
飼料管理法
第3條所稱飼料。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認定之:
(一)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
(二)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CNS)者。
(三)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四)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五)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個案認定者。
二、本部84年4月1日台財稅第841614968號函及84年6月21日台財稅第841629930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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