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定,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若具有確實證明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債務性質如屬生前未償「連帶保證債務」,則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作保,只是連帶保證人,負有代為履行清償責任,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負債,二者所負的債務責任不同。
依據民法規定,保證契約是從屬契約,以主債務存在為前提,財政部說,保證人代為清償債務後,可向主債務人求償,因此,最終負清償責任的仍為主債務人,不應將保證責任列為被繼承人的未償債務。
【2009/07/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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