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堵王先生問:個人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是否要課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答覆: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1.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2.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3.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倘有稅務問題,請電0800-000321向該所、基隆市分局或信義稽徵所查詢。
【2009/07/2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