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在2012年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企業進行併購時,因導入IFRS,有關資本設備的評價時點關係重大。會計師楊智惠指出,資本設備評價有3個時點,分別是在事業併購取得機器設備時、機器設備採用重評價時、資產進行減損測試時,企業根據實務需求採行有利的時點作帳。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從昨天起,舉辦5場「機器設備評價暨實務經驗分享」研討會,針對機器設備相關的評價、會計處理及稅務抵減等議題進行深入探討。
安永會計師楊智惠針對事業合併中,我國一般公認會計準則、IFRS、美國會計準則等3大會計準則,對事業併購的評價時點差異性分析指出,我國財務會計公報第25號企業合併準則規定,事業併購取得機器設備時,須以公平價值為基礎分攤收購成本,藉以決定其在財務報表的入帳金額。就這部分,IFRS的規定,與我國相同。
不過楊智惠提醒企業,決定機器設備需分攤的收購價格時,需要考慮是否有「重大組成要素」須獨立分攤。
所謂重大組成要素,是指占總成本比例很大時,就需要單獨拉出來按公平價值評估,這在2007年會基會的函中即有規定,例如,一架飛機的引擎或機艙,就有需要單獨拉出來評價。
在帳上如何分攤收購成本,可以評量出被購併的企業到底有無商譽,楊智惠舉例說,假如收購一家100億的公司(被併購公司)後,併購公司帳上呈現被併購公司淨資產為110億,代表此一併購賺到了,因為買便宜了;而被併購公司資產加入併購公司後,大於原公司(指併購公司)資產,表示被併購的公司具有商譽。
如果企業採用的評價時點,是在資產重評價時,楊智惠表示,採用此種選擇,要特別注意,ROC GAAP與IFRS的不同「差很大」。
她說,在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重估金額,按ROC GAAP規定,1、可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重評價,法令所允許的重評價金額不是公平價值。2、當一項資產進行評價時,其同類別資產不需要一致。3、未實現重評價增值應在處分或提列折舊攤銷時視為已實現,並列入當期損益。
但IFRS則規定,當公平價值重大異於其帳面價值時,就須進行重評價,或者當一項資產進行評價時,其同類別的所有資產都須進行重評價,而未實現重評價增值部分,視為已實現時,直接轉入保留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