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若經核准對外投資,可在投資當年度提撥投資總額的20%做為損失準備金,台北市發現有公司列報上億元的投資準備金,卻並非當年度發生的投資,結果被補稅上千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2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4款規定,進行國外投資並經核准者,得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要特別注意的是,公司若申請適用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進行國外投資前,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或備查,並於實行國外投資當年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報提撥損失準備。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列報投資損失1.4億餘元,經國稅局調查,甲公司提撥的是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因甲公司列報國外投資金額5.5億餘萬元,按照20%的提撥上限計算,可列報1.1億餘萬元作為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不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是在91年度核准甲公司的投資案,甲公司也於同年度匯出投資款。
按稅法規定,甲公司應於實行國外投資年度(91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檢附經濟部投審會核准或備查文件,以及甲公司實行投資的證明文件,申報提撥1.1億餘元的損失準備,但甲公司卻遲至94年才申報,因此台北市國稅局不予核認,核定甲公司應該補稅。
台北市國稅局強調,因為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可以當作費用的項目,減少公司課稅的所得,有租稅遞延的效果,但必須要在實際發生國外投資的當年度才能提撥20%的準備金。
不過國外投資發生的五年內,若都沒有損失發生,還是要再列回公司收入,申報營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