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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未申報補稅案 稅局發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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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未申報補稅案 稅局發單
  • 2009-08-14
  • 工商時報
  • 【王信人/台北報導】

     96年度未申報的補稅案,國稅局已發單,繳納期間自8月16日至8月25日止。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天表示,台北市共1萬6千多件,補稅金額1億6200萬元。這已比95年的1萬8000件,94年的2萬6000件減少,改善不少。

     納稅義務若逾期繳納稅款,就無法採用自動櫃員機(ATM)、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或至便利商店繳稅,且自8月26日起算,每2日加徵1%滯納金,逾30天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按日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至於,96年度所得在97年度5月1日至6月2日繳納,為何從今年的8月26日才開始計算滯納金?而非自去年的6月3日開始算?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因為未申報案件,補稅之外,要加處0.5倍以下的罰鍰,所以滯納金不從申報日截止日起算,否則罰很重。

     只有當有申報、未繳納案件的滯納金才是從每年5月底申報日截止日起算

     且依據財政部規定,如果漏報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下,或漏報稅額在1萬5000元以下,只會補稅,不會處罰0.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