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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家:基金贖回應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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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家:基金贖回應課稅
  • 2009-08-26
  • 工商時報
  • 【王信人/台北報導】

     包括會計師、律師、法律學者在內等多位專家共同指出,開放型基金的投資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應課稅,應在課徵投資收益所得稅或是證交稅二者之間,選擇一項稅徵收,財政部二者都免稅的情形,明顯「不對」。

     最近因為海外所得明年起要課徵最低稅負,引發海外基金反彈,認為其與國內基金處於「不公平競爭」,向財政部要求比照國內基金課稅方式,只課徵證交稅,免課海外所得稅、免海外證券交易所得稅,外界才恍然大悟,開放型基金竟有證交稅,但只限於「投資人和投資人之間的交易」才課徵。

     在實務上,國內的基金公司每年都不分配投資收益,省去所得稅,投資人最後向基金公司申請贖回受益憑證,把稅避光光,既免證交稅,也免交易所得稅,國庫應課的稅全部流失。

     財政部賦稅署二組在24日發布新聞稿,二組組長黃麗鯤表示,開放式基金投資人申購或贖回受益憑證,與公司發行新股及收回註銷性質雷同,屬初級市場交易,依「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不屬於交易之行為,免徵證券交易稅」;至於註銷時有沒有投資收益所得稅,應由一組解釋。

     在所得稅方面,一組組長蔡碧珍表示,受益憑證持有人「轉讓」受益憑證,免證所稅,至於轉讓是否為買賣,有沒有證交稅,則由二組解釋。

     對於財政部的說法,稅務界學者專家一片質疑,找不到人支持其主張。某家著名律師事務所的稅務律師表示,財政部的解釋很「奇怪」,市場上大家都知道,財政部向來都主張至少要課到一次稅,從來沒有像對基金如此優惠,都免稅的做法。

     台大法律系教授兼任賦稅署訴願會委員葛克昌表示,投資人贖回基金時,投資收益所得稅與證交稅二者皆免,是不對的。

     葛克昌說,「買賣」在民法債權篇是一種的典型契約,「贖回」如果像財政部賦稅署二組所講的非買賣關係,不是典型契約,但在實質上註銷或買賣都是「交易行為」,賦稅署應按實質課稅原則課稅,在下列二者中擇一中課稅:1、視為有交易行為,課徵證交稅;2、或者視為脫法行為,規避所得稅,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所得,課徵投資收益所得稅。

     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某位稅務部營運長表示,開放型基金類似信託的「導管理論」,應比照信託,就各類所得,在就源課稅。但在實務上,要區分各類所得很困難,所以另一個選擇可課證交稅,較簡單。有價證券的租稅待遇應一致,不可能二種稅都免徵。贖回時,應視為二種動作,投資人先「賣還」給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再註銷契約,賣的動作,就要課徵證交稅,註銷時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