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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跨年度短票法人稅照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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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跨年度短票法人稅照舊
  • 2009-08-27
  • 工商時報
  • 【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發布金融商品的重要解釋令,98年發行舊短票,跨到99年到期拿到利息,法人依舊分離課稅20%;其餘的金融商品從99年開始,一律按照修正後的所得稅法新規定課稅。

     今年4月2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24條及第24條之1,短票、金融資產證券化、不動產證券化、附條件交易、結構型商品,從99年起,個人一律改採分離課稅10%,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法人改為合併申報,明年的營所稅降為20%。

     但市場非常關心「跨年度」舊商品的課稅問題,財政部昨終於給了答案,公布解釋令,個人部分上述金融商品全部自99年起,依修正後的稅法規定分離課稅10%。法人部分則是短票有特殊規定,其餘的金融商品也是都依新稅法規定,合併申報。

     解釋令的重點如下:一、短票部分,98年「發行」、99年到期兌償利息:

     1、因為中央銀行、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清算銀行等的電腦系統來不及更改,所以仍先按照舊有的20%扣繳率扣繳稅款。但如此一來,個人和純外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變成有溢繳稅款,可在5年內,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亦即依實際持有期間計算之利息所得按規定扣繳率(例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為10%)與20%扣繳率所計算的差額。

     2、中央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所發行的可轉讓定期存單,除了對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按20%扣繳率扣繳之外,其餘都依扣繳率扣繳稅款。

     3、證券化商品、附條件交易、結構型商品都依修正前、後所得稅法規定課稅。

     4、銀行業、信託投資業及短票交易商,買賣日在99年1月1日後的短票,按賣出價格超過買入價格的差額,或按到期兌償金額超過買入價格的差額,「不用減除扣繳的所得稅」為利息收入,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