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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抵減稅款 可全抵暫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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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抵減稅款 可全抵暫繳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展開,台北市國稅局提醒,公司若有未抵減的投資抵減稅額,可全額抵繳營所稅暫繳稅款,不受應納稅額50%限制。

 

經濟日報/提供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公司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抵減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50%為限。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進一步說明,所謂的50%比率是用來計算公司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公司辦理暫繳稅額時,可將尚未抵減的投資抵減稅額全額抵減應納暫繳稅額,不受應納暫繳稅額50%限制。

舉例來說,若甲公司有1,000萬元的投資抵減稅額尚未抵減,今年甲公司應申報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為800萬元,則甲公司可將投資抵減稅額全數抵減營所稅暫繳稅額,剩餘的200萬元投資抵減稅額,還可以留待明年申報暫繳稅額時,繼續抵繳。

公司若是在當年度才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因當年度暫繳申報時,尚未完成核定程序,因此無法在當年度抵減暫繳稅額。

不過,若在當年9月營所稅暫繳申報前,已取得稽徵機關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 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0條、電影法第39條之1或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及相關法規所核發之「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證明書」者,表示投資抵減稅額已通過稽徵機關核定,則可全額抵減公司當年度應納的暫繳稅額。

【2009/08/2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