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官員昨天表示,依法保險經紀人公司支付員工的佣金,本來就不能當費用扣抵,國稅局的作法依法有據。
官員說,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等業者,付給沒有取得執業證書的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的代理費,都不能當作公司的費用扣除。
官員強調,既然保經公司給付佣金的對象沒有保險登錄證照,依法這筆佣金就不能列為公司費用扣除,國稅局發單補稅的作法並無不恰當,也是依法行政。
【2009/09/0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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