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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自宅供事務所用 不得列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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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自宅供事務所用 不得列租金

屏東市某建築師事務所會計王小姐問:如事務所負責人將其所有的房屋提供執行業務者,是否得列該事務所租金支出?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的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租金支出,但兩人以上聯合執業的聯合事務所,租用其中一人執行業務者之自有房屋者,不在此限。國稅局提醒,執行業務使用的房屋,如登記為執行業務者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所有,得以執行業務使用部分為限,列支房屋稅及地價稅。另供執行業務使用之房屋,為執行業務者本人所有,取有確實憑證者,於計算折舊時,應按面積比例認列供執行業務使用之部分,如無法明確劃分,以二分之一計算。

【2009/09/0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