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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者交際費用 按比率限額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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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者交際費用 按比率限額列報

臺南市某商標代理人事務所徐小姐問:執行業務者的交際費,是否可以全數列報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全年列支的交際費總額,不得超過各業別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交際費限額比例,超列部分將不予認定。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5%。(3)其他:3%。提醒如商標代理人業者之限額應依3%計算,而非按執行業務收入之5%計算限額,列支或申報交際費用時,應注意上開相關規定。

【2009/09/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