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將課稅的因應與商機
【撰文/林隆昌】
投資型保單的課稅規定向來有許多爭議。主因是保單將投資與保障分為兩部份表達,使稅捐機關認為投資的部份不是保險不應該免稅。
但從金管會的立場認為,保險就是保險,不論是哪一個帳戶都免稅,因為每一份保單,包括投資型保單,在核定銷售以前,都先經該會核定,在每張保單的條款中都寫明,被保人死亡,受益人領取的金錢,不論來源是投資帳戶或保險障戶,都稱為「身故保險金」。從租稅法律主義來看「身故保險金」在稅法上是死亡給付,不計入遺產;「身故保險金」在稅法上是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稅要有法才能課
現在似乎主張課稅的這一派較被當局者看重。投資型保單決定要開始課稅。問題來了!稅要有法律才可以課。要讓投資型保單課稅,必須有法源。如果直接以解釋令課稅,等於重打金管會,因為過去金管會每一張保單都是以行政命令告訴保戶「受益人領的是身故保險金」。
如果現在以解釋令可以課稅,那麼以前金管會講的是怎麼一回事?「現在的行政解釋令說以前的行政命令錯了」,所以,金管會當然會希望從法律改變的管道來處理課稅問題。
保費課稅如何執行
投資型課稅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要不要溯及既往。看起來,這次不會溯及既往。但是如何來界定保單,究竟是以簽約日為準,還是以繳保費日為準?如果簽約在課稅法規生效前的保單都可以免稅,那麼投資人會瘋狂的簽一張保單,以後繳的保費投資所得仍然可以保留免稅。這樣將來要課到投資型保單的稅,必須等將來新買的保單,實質上可以課到稅必須等到新新人類出現,下一代有資金新買保單時,課到稅的時間應該會拖延很久。
但是,如果以繳保費日為準,法規生效以後繳的保費,無論是繳到新保單或舊保單都要課稅,那麼,舊的保單顯然沒有設計要課稅的作業流程,所以,對舊保單新繳的保費課稅,在執行上應該很困難。
選擇正確投資標的
最後要討論的是投資人的利益。課稅對投資人當然是獲利的減項。但是課稅後新買的投資型保單仍對投資人有吸引力,因為符合特定條件的保單仍可免遺產稅。投資人仍然會因為遺產稅利益,將資金轉入投資型保單,壽險業仍然會有銷售商機。
至於在課稅施行以前,對投資人的利益就更大了。因為不論不溯及既往是如何認定,現在買的保單現在繳的保費,一定課不到稅。投資人可以把握的,應該是當下的免稅條件,不是憂慮明天要不要課稅,因為明天的法律課一定不能對今天的行為課稅。提醒投資人,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工具多少都有漲跌的風險,如果對漲跌沒有心理預備,可以先轉入傳統保單,規劃正確,一定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