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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綜合所得稅申報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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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綜合所得稅申報放寬


98年8月14日起,勞委會放寬大陸配偶在台工作之限制,大陸配偶只要取得合法有效之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不必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在台居留期間即可工作。

大陸配偶取得雇主給付的薪資所得,須視其身分,或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就源扣繳。

中區國稅局表示,大陸配偶若為居住者,應於每年5月1日至31日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的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若非居住者,可選擇就源扣繳或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其所得不再併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大陸配偶所得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的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的免稅額、扣除額。

 

【2009/09/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