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某公司會計林小姐問:公司96年度購置小客車一部,購買價格為450萬元,耐用年數以五年計算,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折舊75萬元,為何遭剔除部分折舊費用補稅情事?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自93年1月1日起非以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而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國稅局提醒,該項小客車如於97年12月30日出售,以280萬元售予B小客車租賃公司,化工公司可依原成本價格450萬元,按每年提列折舊75萬元後之未折減餘額300萬元,來申報97年度出售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