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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適用5年免稅 減資應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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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適用5年免稅 減資應補稅
  • 2009-09-18
  • 工商時報
  • 【張國仁/台北報導】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昨天指出,如果原適用5年免稅的製造業者,在免稅期間有減資行為,或者公司的土地或建築物,在免稅期間有「非供公司自行使用」的情況,應主動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稅,以免遭查獲受罰。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即將落日,製造業者若適用5年免稅,只要在民國99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資計畫,仍然可以適用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免稅的優惠。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沈碧琴指出,但是,製造業者除全部為彌補虧損外的減資行為,以及公司計入投資總金額中的機器、設備或技術在購置後3年內,土地、建築物在免稅期間內,如有轉借、出租、轉售、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非供自行使用」的情形者,應主動向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

     製造業5年免稅的減免方式是,免稅所得或新增免稅所得的減免稅額,在97年7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期間內的投資,以該公司投資總金額為限。

     至於,投資總金額如何計算呢?安永指出,為公司土地+廠房+新購置機器設備+其他支出。如是製造業,其新購置機器設備20%適用;如是製造業相關技術服務業,則其新購置機器設備70%適用。

     不過,公司必須在設立或增資登記後6個月內,或辦法發布後6個月內,而且是在98年底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准函;投資計畫完成起1年內,申請核發完成證明。同時,公司得在投資計畫完成日起,兩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的期間;其延遲期間自投資計畫完成日起,最長不得超過4年,延遲後免稅期間的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的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