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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分紅可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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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
一、 公司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71條規定得認列為薪資支出者,其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可依「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二、 適用上開規定計算投資抵減金額者,員工分紅應按費用認列當年度員工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比例計算;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應按員工於既得期間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占既得期間月份比例計算。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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