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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利息7%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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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利息7%太高
  • 2009-09-22
  • 工商時報
  • 【王信人/台北報導】

     立委陳根德表示,很多民眾向他陳情,政府做事拖拖拉拉,行政救濟不快點結案,官司打很多年,但在司法定讞之前,都要追繳滯納利息,且依最初的利率6%、7%計算,很不合理,將提案修法。

     國稅局官員表示,因為依照稅捐稽徵法38條規定,依限繳日期最後1天的郵政儲金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以前的利率還在高檔,所以滯納利息較高。例如,稅單所開限繳日在民國85年5月30日,如果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一直都沒有繳稅,就要以當時的利率6.5%計算滯納利息,即使利率後來下降,但直到行救判決確定,都只能用6.5%計算。稅務界表示,這幾年利率變化很多,10年前的利率計算利息,確實太高,應該用每年的利率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