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非以租賃為業的營利事業,暫時出租待售的機器及設備,不得按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如非經營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而係從事買賣業務者,購進機器及設備在未出售前暫時出租,除收取租金應以非營業收入列帳外,該項屬於商品存貨性質的機器及設備,不得提列折舊。
【2009/09/2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電 話:(02)2559-2459 傳 真:(02)2559-9745 地 址:103622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1段42號10樓(六和大樓B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