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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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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自七十五年七月七日發布以來,歷經三次修正,其中第六條條文自七十九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發布施行迄今,迄未修正。為配合實務並利徵納雙方遵循,爰擬具「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營業人經營業務迭有創新,爰針對採無座位(含立位、外帶、外送)及採外燴(含按筵席桌數或宴客人數計費)方式經營之飲食業、投幣式卡拉OK店及網路咖啡店之娛樂業,以及球場、練習場(含棒球、高爾夫球、撞球、保齡球、桌球、排球、羽球等)、投幣式自助洗衣業、加水站及按摩業(含腳底按摩)等增訂其每月查定銷售額之計算方法或公式,俾符實情,並求一致。
二、針對現行條文各項計算方法或公式,不合時宜或未盡明確之規定,酌予文字修正。
三、 依據財政部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三九六八號函規定,汽車教練場准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爰排除於本辦法之適用範圍。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六條 營業人經營列業別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實際營業情形分業查定,其每月銷售額之計算方法或公式如
一、飲食業:
(一)營業方式以個人為對象者:
        每月銷售額=每日顧客人數 × 平均每人消費額 × 每月營業日數
        每日顧客人數=座位數 × 滿座成數 ×營業時數 ÷ 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二)營業方式以整桌筵席為單位者:
        每月銷售額=銷售桌數 × 平均每桌消費額 × 每月營業日數
        銷售桌數=設備桌數 × 滿座成數 ×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三)營業方式為無座位者(含立位、外帶、外送):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小時顧客人數 × 平均每人消費額 × 每日營業時數 × 每月營業日數
(四)營業方式採外燴以整桌筵席按桌數計費者: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次銷售桌數 × 平均每桌消費額 × 每月營業次數
(五)營業方式採外燴按宴客人數計費者: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次宴客人數 × 平均每人消費額 × 每月營業次數
二、娛樂業:
(一)經營歌廳、戲院、電影院、說書場之營業人,依娛樂稅調查資料或依票券收入計算其銷售額。
(二)經營電動玩具場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 × 每日營業時 × 滿臺成數 × 每月營業日數 × 鐘點單價
(三)經營供人垂釣魚池之營業人:
1、 釣具出租部分,依租金額計算銷售額。
2、 入場券或按人收費部分,按入場票券或收費額計算銷售額。
3、 釣魚池計時收費部分: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日釣魚人數 × 鐘點單價 × 平均每人釣魚時數 × 每月營業日數
(四)海釣業:
         每月銷售額=每航次每人收費單價 × 每航次搭載釣客人數 × 平均每月航次
(五)MTV業KTV業
         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房間數×使用成數 ×每間可客座人數 × 滿座成數 × 平均每人消費額 × 每月營業日 × 每天消費時間 ÷ 平均每間使用時數
         每月包廂銷售額=房間數 × 使用成數 ×(每間房間每日營業時間 ÷ 平均每間房間消費時數)× 平均每間房間消費單價 × 每月營業日數
         每月銷售額=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每月包廂銷售額
(六)經營投幣式卡拉OK店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臺數 × 每小時使用次數 × 使用成數 × 每次單價 × 每日營業時數 × 每月營業日數
(七)經營網路咖啡店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臺數 × 每小時單價 × 使用成數 × 每日營業時數 × 每月營業日數
(八)經營小鋼珠遊樂場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數 × 滿臺成數 × 每公斤單價 ×每小時 ÷ 每公斤平均耗用時間× 平均每日營業時數 × 每月營業日數
(九)其他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身心之營業人,依娛樂稅調查資料或查得資料計算銷售額。
(十)營業人如有兼售水果、飲料、酒類或供應餐點,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或參照飲食業分業查定方式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合併計算。如有車輛保管費或其他收入,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
三、旅宿業:
(一)按住宿方式收費者:
        每月住宿銷售額=房間數 × 單價 × 每月營業日數 × 平均每日住客成數
(二)按休息時數收費者:
        每月休息銷售額=房間數 × 單價 × 每月營業日數 × 住房成數 ×(每日營業時數 ÷ 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三)兼營不同收費方式者,應分別按不同收費方式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如有兼售飲料、酒類或供應餐點,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或參照飲食業分業查定方式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合併計算。
四、車輛保管
         每月銷售額=車位數 × 平均每日寄存次(時)數 × 單價 × 每月營業日數
         兼營不同種類車輛保管者,應分別按車輛種類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按月收取之保管費,應合併計算。
車輛出租業
(一)出租小轎車、機車、腳踏車部分:
        每月銷售額=營業車輛數 × 每車平均每日出租時數 × 每小時租金 × 每月營業日數
        兼營不同種類車輛出租者,應分別按車輛種類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
        營業人出租小轎車、機車、腳踏車按包程或包時計算者,參照行車路單之記載,估計每月出租次數,依當地公會訂定之租金額核算每月銷售額。
(二)計程車部分: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日載客次數 × 基本起跳金額+平均每日載客續駛累進載客次數 × 每次累進計費金額)× 每月營業日數
、農產品承銷商:
         經農產品批發市場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發承銷許可證之承銷人,依該批發市場計價單記載之金額除以(1毛利率),為其查定之銷售額。
七、理髮業、美容業
         每月銷售額=工作人數 × 每人每日平均工作量 × 平均消費單價 × 每月營業日數。
         洗髮、剪髮、染髮、燙髮、修指甲應分別按其平均消費單價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如有兼營美容相關之按摩、指壓、油壓、臉部保養、新娘(郎)化妝及其他服務,及兼售洗髮水、洗髮精、美容保養品等均應實際收費合併計算。
、沐浴業(包括三溫暖):
         每月銷售額=客位數 × 滿客成數 × 單價 ×平均每日營業時數 ÷ 平均每人沐浴時間× 每月營業日數
         如有兼營按摩、指壓等服務,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如有兼售水果飲料、酒類供應餐點者,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或參照飲食業分業查定方式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合併計算。
、洗車業: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次收費單價 × 平均每日洗車量 × 每月營業日數
         如有兼營打臘等服務,應實際收費合併計算。
十、健身運動業:
(一)經營游泳池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每月銷售票券張數 × 票價
        銷售全票、半票、學生票、優待票、月票、季票、半年票、年票等,應分別計算其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
(二)經營球場(包括練習場)之營業人(含棒球、高爾夫球、撞球、保齡球、桌球、排球、羽球等):
1、計時收費部分:
         每月銷售額=鐘點單價 × 球道(檯、場)數 × 每日營業時數 × 滿道(檯、場)成數 × 每月營業日數
2、按球數計費部分:
         每月銷售額=每球單價 × 球道(檯、場)數 × 滿道(檯、場)成數 × 平均每道(檯、場)每人消費球數 × 每月營業日數
3、按人收費部分,按收費額計算銷售額。
(三)前2目營業人如有教學收入、出租場地或其他收入,均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教學收入部分,如教練非受僱於該營業人並以拆帳方式計算雙方收入者,除營業人收入部分應合併計算銷售額外屬教練收入部分應通報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十一、投幣式自助洗衣業:
              每月銷售額=臺數 × 每小時可使用次數 × 使用成數 × 每次單價 ×每日營業時數 × 每月營業日數
十二、加水站業: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小時加水桶數 × 平均每桶單價 × 每日營業時數 × 每月營業日數
十三、按摩業(含腳底按摩):
              每月銷售額=工作人數 × 平均每日服務人次 × 每次單價 × 每月營業日數
              不同收費服務項目應分別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
第六條 營業人經營左列業別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實際營業情形分業查定,其每月銷售額之計算方法或公式如左:
一、飲食業:
(一)營業方式以個人為對象者:
        每月銷售額=每日顧客人數 × 每人平均消費額 × 營業日數
        每日顧客人數=座位數 × 滿座成數 × 營業時數 ÷ 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二)營業方式以整桌筵席為單位者:
        每月銷售額=銷售桌數 × 每桌平均消費額 × 營業日數
        銷售桌數=設備桌數 × 滿座成數 × 營業時數 ÷ 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二、娛樂業:
(一)經營游泳池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全票張數 × 票價+半票(優待票)張數 × 票價〕
(二)經營歌廳、戲院、電影院、說書場之營業人,依娛樂稅調查資料計算其銷售額。
        前二目規定之營業人,如有車輛保管費或其他收入,應合併查定之。
(三)經營彈子房、保齡球館、桌球場、電動玩具場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檯(道)數 × 每檯(道)每日營業時間 × 營業日數 × 鐘點單價
(四)經營供人垂釣魚池之營業人:
1、 釣具出租部分,依租金額計算銷售額。
2、 入場券部分,按入場票券銷售額計算
3、 釣魚池計時收費部分:
         每月銷售額=釣魚人數 × 鐘點單價 × 每日營業時間 × 營業日數
(五)海釣業:
         每月銷售額=每航次每人收費單價 × 每航次搭載釣客人數 × 平均每月航次
(六) MTV業:
         每月銷售額=房間數 ×使用成數 ×(每間可客座人數 × 滿座成數 × 平均每人消費額 × 每月營業日數 × 每天消費時間 ÷ 平均每間使用時數)
(七) KTV業:
         每月銷售額=房間數 × 使用成數 ×(每間可客座人數 × 達滿座成數 × 平均每人消費額 × 每月營業日數 × 每天消費時數 ÷ 平均每間使用時數)
(八)經營小鋼珠遊樂場之營業人:
         每月銷售額=台數 × 平均使用成數 × 每公斤單價 × 每小時 ÷ 每公斤平均耗用時間 × 每日平均營業時數 × 營業日數
         海釣業、MTV業、KTV業,如有兼售水果、飲料、酒類或供應餐點,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或參照飲食業分業查定方式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合併計算。
(九)其他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身心之營業人,依娛樂稅調查資料或查得資料計算銷售額。
三、旅宿業:
         每月銷售額=房間數 × 單價 × 營業日數 × 平均每日住客成數
         主管稽徵機關並得參酌每日旅客休息次數,按每次休息收費標準計算休息費,併計之。
四、車輛保管:
         每月銷售額=車位數 × 平均每日寄存次(時)數 × 單價 × 營業日數
        按月收取之保管費,應合併計算。
五、汽車教練場:
         每月銷售額=車輛數 × 每車每日平均營業時數 × 每小時平均收費額 × 營業日數
        按期收費部分,應合併計算。
六、汽車行:
(一)出租小轎車部分:
        每月銷售額=營業車輛數 × 每車每日平均出租時數 × 每小時租金 × 營業日數
         營業人出租小轎車按包程或包時計算者,參照行車路單之記載,估計每月出租次數,依當地公會訂定之租金額核算每月銷售額。
(二)計程車部分:
         每月銷售額=(平均每日載客次數 × 基本起跳金額+平均每日載客續駛累進載客次數 × 每次累進計費金額)× 每月營業日數
七、農產品承銷商:
         經農產品批發市場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發承銷許可證之承銷人,依該批發市場計價單記載之金額除以(1減毛利率),為其查定之銷售額。
八、理髮業:
(一)理髮業:
         每月銷售額=工作人數 × 每人每日平均工作量 × 單價 ×(30日-公休日數)
         如有兼營按摩、指壓、油壓、臉部保養、髮型設計等服務,及兼售洗髮水、洗髮精等均應照實際收費合併計算。
(二)美容業:
         每月銷售額=工作人數 × 每人每日平均工作量 × 單價 ×(30日-公休日數)
         如屬洗髮、電(燙)髮、剪髮比照理髮業計算,其他按摩美容、臉部保養、新娘化粧、髮型設計等服務,以及銷售洗髮水、洗髮精等,均應照實際收費合併計算。
九、沐浴業(包括三溫暖):
         每月銷售額=客位數 × 滿客成數 × 單價 × 平均每日營業時數 ÷ 平均每人沐浴時間 × 營業日數
         如有兼營按摩、指壓等服務,應以實際收費合併計算。其為兼售水果,飲料、酒類、供應餐點者,參照飲食業分業查定方式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合併計算。
十、洗車業:
         每月銷售額=每次收費單價 × 每日營業時間 ÷ 平均每車洗車時間 × 營業日數
         如有兼營打臘等服務,應照實際收費合併計算。
 
一、 配合法制體例,將序文「左列」、「如左」修正為「下列」、「如下」。
二、 配合本條序文,爰將各款目之「營業日數」修正為「每月營業日數」,並將各款目「每人平均消費額」、「每桌平均消費額」等之用語,予以統一,爰酌作文字修正為「平均每人消費額」、「平均每桌消費額」並於各款目公式中酌增括弧。
三、 因應稽徵實務需要,增訂第一款第三目至第五目有關飲食業係無座位(含立位、外帶、外送)及採外燴(含按筵席桌數或宴客人數計費)之營業方式,明定其每月銷售額之計算方法,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四、 將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經營游泳池、彈子房(即撞球場)、保齡球館、桌球場之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計算方法或公式移列為第十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並配合修改各目目次。
五、 現行娛樂業各細業別收費方式並不相同(如:釣魚池有按人收費情形),爰配合實務修正第二款第二目至第四目、第六目、第七目及第十款。
六、 考量娛樂業常兼售水果、飲料、酒類、餐點、提供車輛保管或其他服務,爰將第二款第二目後段及第八目後段之規定刪除,並增訂第二款第十目。
七、 MTV業及KTV業之性質相似,爰將第二款第六目及第七目合併為第五目,後續目次配合修正。
八、 按旅宿業之經營模式係提供住宿及休息服務,現行條文第三款未載明提供休息服務之計算方法及公式,爰予明定,又該業兼售飲料、酒類或供應餐點者亦有之,爰增列第三款第三目後段規定。
九、 為期明確,於第四款車輛保管增訂兼營不同種類車輛保管者,應分別按車輛種類計算每月銷售額後合併計算之規定。
十、 汽車教練場依財政部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三九六八號函規定,准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爰刪除第五款規定,後續各款配合修正款次。
十一、 考量機車及腳踏車出租每月銷售額之計算公式與小轎車尚無不同,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兼營不同種類車輛出租者,應合併計算,以資明確。
十二、 理髮業與美容業之性質尚無明顯差異,且經營內容包括修指甲、銷售美容保養品等,爰將第八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予以整併為第七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十三、 沐浴業(包括三溫暖)有兼售水果、飲料、酒類或供應餐點者,其查定銷售額方式與娛樂業及旅宿業兼售情形應一致,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十四、 配合稽徵實務需要,增列第十款第二目經營球場(含練習場)之營業人(含棒球、高爾夫球、撞球、保齡球、桌球、排球、羽球等)銷售額查定計算方式;另考量該等營業人尚有提供教學、出租場地或其他服務,爰增訂應合併計算之規定。另教練如非受僱於該營業人並以拆帳方式計算雙方收入者,該教練之收入應通報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十五、 配合稽徵實務需要,爰增訂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有關投幣式自助洗衣業、加水站、按摩業(含腳底按摩)銷售額查定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