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營所稅滯報 最高罰9萬元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營所稅滯報 最高罰9萬元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截止,但台北市轄內仍有多達上千家公司行號及機關團體尚未辦理結算申報,台北市國稅局呼籲這些公司儘速自動補報,收到滯報通知書後若仍未補報,最高可罰款9萬元。

根據台北市國稅局統計,設籍在台北市的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仍有2,584家未依規定辦理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有1,435家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另有1,391家未辦理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國稅局將依所得稅法規定,加徵滯報金或處以罰鍰。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表示,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未依規定期限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台北市國稅局即將寄發滯(補)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台北市國稅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的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先前未按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要注意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只會按國稅局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外加徵10%的滯報金,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如超過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處罰將會更重,周賢洋表示,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所得稅法也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公司行號,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應處7,500元罰鍰;接到補報通知書逾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2009/10/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