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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欠稅 負責人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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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黃先生來電詢問: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指定清算人時,而欠稅已達限制出境標準,會被限制出境的對象為何?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的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已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的標準,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如公司法或該公司的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也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2009/10/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