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增訂「孫道存禁奢條款」的法案昨天完成並送呈行政院,該禁奢條款載明欠稅大戶(限自然人)的生活,不得有「高於一般人通常程度」的消費行為。
為防制欠稅大戶依然過著有錢人的奢華生活,引發社會反感,法務部完成「行政執行法增訂禁奢條款草案」。
法務部官員指出,為利於儘速完成立法,防杜欠稅大戶奢侈行為再度發生,並便於立法院快速完成法案的審議,此次僅在行政執行法中增訂第17條之1的「孫道存禁奢條款」一條條文,明定欠稅大戶的生活,不得有「高於一般人通常程度」的消費行為。
新增訂的第17條之1有兩大重點,1.限定只有自然人適用,法人不在規範中;2.所指不得有高於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標準,是以行政院主計處發布,全國各地基本生活標準為執行官衡量欠稅人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生平的基礎。
執行官在執行欠稅人的欠稅追討過程中,若發現欠稅人的日常生活,其消費行為顯然逾越一般人生活水平時,得告知欠稅人適用新訂的「孫道存禁奢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