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民眾對於因逾期繳納稅款而被加徵滯納金如有不服,可在滯納期滿次日起30天內申請復查。依稅法規定,稅款逾期未繳,每超過二日即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
以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開徵的房屋稅來說,若民眾超過6月30日(6月1日至6月30日即所謂滯納期)仍未繳納稅款,將被加徵本稅15%的滯納金。
納稅人如對加徵滯納金的處罰不服,可在滯納期滿次日即98年7月1日起算30天(98年7月30日)內申請復查,超過7月30日始申請復查者,因已逾期將被以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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