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目前正推動修改證券交易法第4條及第5條,讓第一上市的外國企業也適用證交法規定,確保發生財報不實時,可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
政大法律系教授、同時也是證交所董事的劉連煜昨(10)日指出,依證交法第4條,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上市企業不是台灣本國公司不能適用證交法規範,未來若涉及內線交易或財報不實,要追究刑事和行政責任將會是大問題。
劉連煜透露,主管機關打算修正證交法第4條,將外國公司也納入適用範圍。而且證交法第5條規定,發行人是指「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
【2009/11/1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電 話:(02)2559-2459 傳 真:(02)2559-9745 地 址:103622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1段42號10樓(六和大樓B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