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已發布「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的說明,如果外商使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提供的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營所稅。
財政部在今年9月3日發布的「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中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如單純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報酬不屬於我國來源所得。
如果勞務提供地同時有在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或須由國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才可完成者,交易與我國境內的營業活動有關,則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財政部昨天表示,這是指需外商有使用到我國境內的個人或營利事業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但不包含勞務買受人應配合提供勞務所需之基本背景相關資訊及應行通知或確認之聯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