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周四(19日)將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最快明(99)年起,船舶海運所得將可改按噸位稅課稅,取代現行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噸位稅適用年限長達十年。但選擇適用噸位稅的航運業不得再享有其他租稅優惠,初估政府稅收損失約25億元。
噸位稅對獲利高的大型航商具鉅大減稅利益,估計包括長榮、陽明、萬海、裕民等航商,每年可望省數千萬元稅負。
未來航商在修正案通過二年內,可選擇依現行營收方式選擇所得稅或噸位稅二擇一雙軌並行,一經選定噸位稅航商,必須適用十年。選擇噸位稅的航運業者,不論賺賠每年都需按航舶淨噸位,適用不同推定所得額,繳交噸位稅。
草案規定,噸位稅採累稅額,分四級課徵,稅額與日、韓等施行噸位稅國家相近。其中,1,000噸以下貨輪每百噸每日推定所得額57元,1,001至1萬噸為42元,1萬零1至2.5萬噸為27元,2.5萬噸以上為12元。
草案也訂有噸位稅退場機制,例如不符合國輪比率逐年提高條件者,將喪失噸位稅選擇權,五年內都無法再選用。至於適用噸位稅的條件,財政部官員表示,將在修正草案完成立法後,再邀集相關單位研商。
據了解,初步考慮船舶總噸數達300噸以上的國籍輪可適用噸位稅,但海運業者及其100%持股的子公司,自有國輪船舶的淨噸位總和不得少於20%,第五個會計年度起,經營船舶的國輪比率要提高至40%以上。
交通部反映航運業者意見,認為選擇噸位稅的業者,仍應享有營運總部租稅優惠,但財政部堅持政府稅收損失約25億元,不應再享有其他租稅優惠,且違反國輪回籍政策。最後決定選擇噸位稅的航運業不再享有其他租稅優惠,但繳營所稅者仍可享有四項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