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等海運業者競爭力可望大幅提升!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經營海運業務收入,可選擇以船舶淨噸位推計所得課稅規定,一旦選擇噸位稅的航商,平均需繳稅負較營所稅減少一半以上,有助振興海運業及關聯性產業。
依據新修正案,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的營利事業,符合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以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
各船舶淨噸位在1000噸以下者,每100淨噸位每日所得額為新台幣57元;超過1000噸到1萬噸者,超過部分每100淨噸位每日所得額為42元;超過1萬噸到2.5萬噸者,超過部分每100淨噸位每日所得額為27元;超過2.5萬噸者,超過部分每100淨噸位每日所得額為12元。
營利事業經營海運業務收入經選定採噸位稅者,應連續適用10年不得變更。一旦選定,就不適用相關虧損扣除與其他法律關於租稅減免規定。
草案也增訂反自有資本稀釋的「反避稅條款」,有助防杜跨國企業利用關係人融資負債規避租稅。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未來是否依國際規範負債與資本比為3比1,仍須衡酌國情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