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陳先生詢問: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的稅額可否全數列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如建設公司與地主約定銷售合建房地的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者,那麼建設公司依法令規定取得的廣告費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准予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是若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的負擔另有其他約定者,建設公司就應該根據該約定,就自己應負擔廣告費進項憑證之稅額部分,誠實向國稅局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相關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