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民眾如果被稅捐機關處罰款後死亡,該處分與罰鍰仍有效力,但假若該民眾生前有提出行政救濟,該罰鍰就不具執行力,應該要撤銷,最近判決該死亡民眾的繼承人勝訴,不必繳5,551萬元的罰鍰。
84、85年間,台北縣陳姓男子把座落在土城的土地以2.4億元賣給軍翰建設,北區國稅局發現,陳君取得的土地款,約有1.9億元流到軍華建設帳戶,由於軍華建設與軍翰建設的大股東是陳君的兒子與媳婦,國稅局認定該買賣實質上是贈與行為,要求補課贈與稅8,808萬元,並處罰款8,808萬元。
雖然陳君申請復查,讓補稅與罰鍰均降到5,551萬元,但陳君仍不滿,提起訴願,不過還沒等到訴願結果,陳君就在92年過世。
陳君的繼承人主張陳君生前就提起行政救濟,但在結果出爐前過世,根據財政部函釋,「若違章人在罰鍰處分確定前死亡,已繳納的罰鍰與處分金應予以退還。」既然該處分還沒確定,該罰鍰就應該隨著陳君的死亡宣告終止,要求國稅局撤銷罰鍰。
不過陳君的繼承人訴願、一審行政訴訟一路敗訴,直到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才獲得支持,重新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合議庭指出,雖然該處分在陳君死亡前就作成,可是陳君在生前有提起行政救濟,因此該處分還沒定讞,就無法強制執行,所以改判陳君的繼承人勝訴,撤銷5,551萬元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