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羅淑蕾等26名立委提出「企業併購法第38條及第50條」修正草案,配合所得稅修法,把公司虧損扣抵以後年度所得的期限,從五年修正延長至十年。
羅淑蕾表示,企業併購法91年初公布施行至今,僅經歷一次修法,為促進企業併購活動進行,提案擬具企業併購法修法草案。
她指出,參與合併的公司,在合併前未扣除的虧損,從自損失發生後,各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的年限,明訂企業併購法第38條從五年修正為十年,與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的年限一致。
羅淑蕾說,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後,92年度起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產生的虧損可以扣抵之後十年的純益額,為求一致性及維護租稅公平,修正企業併購法第50條,適用92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所產生的虧損,也就是追溯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