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804574590號
主旨:關於 貴部建議公司組織設立3個月內申請變更統一編號,免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證明文件乙案,敬表同意,惟仍應以一次為限,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98年11月13日經商字第09802428470號函。
二、建議 貴部給號時,儘可能避開「4」,以有效降低是類案件發生,併請 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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