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匯兌損益 實現當年度列報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匯兌損益 實現當年度列報
 

公司若非以外銷為主要業務,卻申報鉅額兌換損益,很容易被國稅局盯上。南區國稅局指出,所有以外幣為收付工具的應收或應付款項,若因匯率變動造成債權、債務差額,必須在實現當年度才能列為兌換損失或收益,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公司跨國經營的情形日漸普遍,但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的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際發生者列為損益,若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不得列計為當年度的損益。而向國外進、銷貨時,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損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不用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A公司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A公司主要進、銷貨對象都是國內廠商,卻申報巨額兌換收益3,300萬餘元,以及兌換虧損4,200萬餘元,引起國稅局的注意。

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原來是A公司95年間有多筆美金及歐元定存到期,A公司辦理續存後,並將原購買美金及歐元定存時的匯率,與95年續存時的匯率差額1,899萬餘元,列報為95年度兌換收益。此外,A公司94年間向國外進口機器,至94年底尚有歐元800萬餘元的應付未付機器款,因A公司資金短缺,一直到95年底仍然還未支付該筆機器款,A公司也將這筆機器款依94年入帳時的匯率與95年底的匯率差額3,050餘萬元,列報為95年度兌換虧損。

南區國稅局指出,A公司發生的匯率差額,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發生的帳面差額,不得在當年度列報兌換損益,經重新計算後,核定A公司95年度兌換收益為1,401餘萬元、兌換虧損為1,150餘萬元,最後調增A公司全年所得額1,151萬餘元。

【2008/12/1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