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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自有資本稀釋 金融沒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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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自有資本稀釋 金融沒排除
  • 2009-12-22
  • 工商時報
  • 【薛孟杰、薛翔之/台北報導】

     立院昨日初審通過所得稅法第43條修正案,明訂從99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的負債,佔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在立委費鴻泰堅持下,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全適用該項規定。

     立院昨日初審所得稅法有關船舶實施噸位稅的相關規定,財政部為了配合「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的實施,在所得稅法中增定第43條之2的條文,與噸位稅修法同時送審。

     反自有資本稀釋排除金融業,闖關失敗。銀行高階主管指出,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業,首當其衝,可能出現資金大挪移現象。

     財政部指出,各國稅法普遍規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作為費用減除,但募股股利分配不得作為費用,因此利息支出具有降低所得稅的效果,跨國企業常利用利息支出的「稅盾」效果,以大量債權融資取代股權出資,降低資本結構股權比重,弱化資本,降低應負擔所得稅,嚴重侵蝕稅基。因此修法,營利事業對關係人借入的負債,若有超過所定負債佔業主權益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不過,財政部原版本明訂,銀行、信合社、金控、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不受該項條文規定限制,卻引發立委費鴻泰不滿,他批評,金控長期以來用這項條文避稅,導致金控法實施7年以來,沒有對國家稅收有任何貢獻,財政部還要將金控排除適用,不合理,他要求刪除上述不適用行業的規定,換言之所有行業都適用新規定。

     財政部長李述德則解釋,他原本亦建議相關單位不必在所得稅法中明列排除行業別,但他表示,包括銀行、金控、保險等各行業,對於負債及資本適足率都有更嚴格規定,其實維持「排除適用條文」,也不會有弊端,但這項說法並未獲得費鴻泰同意,最後仍取消「排除適用條款」。

     銀行主管指出,受衝擊最大者,應屬銀行,特別是與關係人交易較為頻繁的銀行,例如銀行本身的法人存款戶當中,有關係企業者,或是銀行放款給關係人者,若將來沒有把金融業排除,那麼可能銀行客戶間,會有資金移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