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莊小姐問:若公司聘請外籍員工,該如何申報其薪資所得?
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答覆:於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 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的外籍員工,取得我國境內的薪資所得,雇主應按20%扣繳稅款,於代扣稅款日起十天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納,並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若居留合計已滿183天,雇主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於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把上一個月內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扣(免)繳憑單。倘有稅務問題,請向該所或基隆市分局、七堵稽徵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