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達國際電子公司申報92年度營所稅時,原列報免稅所得12億9,112萬餘元,卻遭北區國稅局核定免稅所得為0。雖經復查而追認免稅所得為8億餘元,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公告判決指出,國稅局逕將第3次增資擴展部分,由增加機器銷貨量方式機器比率,改為研發支出比率,而且未依規定逐一計算免稅所得,判決北區國稅局敗訴。
判決書指出,北區國稅局對宏達電的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對宏達電不利部分,均撤銷。本件應由北區國稅局依法院的見解,重新核算。
宏達電與北區國稅局這件營所稅關於免稅所得的爭訟,若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重新核算,將宏達電原對第3次增資擴展選擇的免稅計算方式,即按「增加機器銷貨量方式機器比」重新核算,宏達電原列報12億9,112萬餘元免稅所得可望獲得全部核准,對宏達電稅負減輕少。不過,北區國稅局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