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7.12.22 經濟部令:修正「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0970242957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1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7 條 公司申請併案辦理增加資本及減少資本之變更登記,其發行新股基準日及 減資基準日未逾十五日者,登記費按變更登記最後章程增加之資本總額每 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一千元或變更登記後資本總額未增加者,以 一千元計收。
第 1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