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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國內有產製的再生能源機器設備關稅可分5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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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可分5年繳納
  • 2010-01-06
  • 工商時報
  •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為了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財政部特別規定,進口國內有產製的再生能源機器設備,進口關稅可以分60期繳納,每期1個月,亦即最長5年,除了最後一期以外,其餘每期至少要繳30萬元。

     98年7月生效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為興建或營運再生能源發電使用的機具設備,免徵進口關稅或分期繳納關稅。

     據此,財政部因而擬定子法規「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草案已在前(4)日預告結束,將在本月中旬公告生效。

     全部條文共有12條,進口國內無產製機器設備,可申請免徵關稅,要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進口國內有產製機器設備,可申請分期繳納,但要提供海關核定關稅的擔保品,並設定質權在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