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記帳士謝茂雄等743人,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爭取停止執行證照被註銷的行政處分;由於財政部下令註銷記帳士證明書是依據司法院大法院的解釋,法院昨天公告裁定,駁回謝茂雄等人聲請停止註銷執業證明書的行政處分。但法院裁定指出,按財政部的說明,就業務而言,謝茂雄等仍得繼續執業,利益不受影響。
謝茂雄等743人,本來就已經取得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不過在2007年7月11日記帳士法修正公布增列第2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35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的人,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財政部因此核准他們記帳士證書。
但2009年2月20日時,司法院大法官公布釋字第655號解釋指出,記帳士法增訂的第2條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關於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選銓定其資格的意旨。大法官宣布,該增訂條文違憲,自該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財政部根據大法官的解釋,隨即在去年3月23日發函給全國3區及兩市國稅局轉達,並通知謝茂雄等人自發文日起廢止核發證書的公函,且一併將原核准的記帳士證書註銷。
謝茂雄等人於是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官司,他們認為,按行政程序法規定,應受信賴利益保護,及合理損失補償。但財政部主張,在廢止謝茂雄等人記帳士證書的原處分後,已重新主動核發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並免予收費1,500元,沒有違悖信賴保護原則。
法院合議庭認為,謝茂雄等人在收到財政部有關廢止證書的處分後,就不得再充任「記帳士」。不過,財政部同時告知謝茂雄等人,還是可以依記帳士法第35條及相關規定繼續執業;財政部並立即給予謝茂雄等人新的登錄字號及免費製發新執業證明書,對他們的執行業務範圍,應不受影響。因此裁定,駁回停止執行註銷執業證書的處分。本件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