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氣衰退,產業普遍面臨經營危機,獲利減少甚至虧損的企業比重上升,立法院周四(25日)將審查所得稅法修正案 ,立委提案要求延長企業虧損扣除年限為十年甚至無限期。若延長企業盈虧互抵年限,對於生技業、保險業是一大利多,不過財政部僅同意虧損扣除年限延長為十年,反對無限期扣除。
財政部認為,金融海嘯造成的全球性經濟衰退,近二年企業虧損較大,延長盈虧互抵年限,可以協助產業對抗不景氣,包括科技、汽車與房產業等也將受惠。企業盈虧互抵年限目前最長為五年,以97年度虧損為例,必須在102年以前全數扣抵完畢,若五年內企業都不賺錢,且無盈餘可扣抵時,103年起,屬於97年度的經營虧損,就無權再扣除。
立委侯彩鳳與羅淑蕾分別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39條條文,一致認為目前稅法規定企業盈虧互抵最長只限五年的做法,對需要投入大量資金且研發周期較長產業不公平,以生技業為例,業者至少必須持續投入資金長達十年之後,才有獲利機會,保險業甚至較十年更長。
羅淑蕾主張,稅法應給予企業無限期扣除虧損的權利,即企業只要繼續存在,虧損不管發生在哪一年,都可以在往後有獲利的年度要求扣除。侯彩鳳則認為,目前盈虧互抵只限五年的規定,不足以因應產業現狀,至少應延長至十年。
國際間對於企業盈虧互抵年限規定並不一致,根據財政部與羅淑蕾的資料顯示,亞洲地區國家僅有新加坡與香港給予盈虧互抵無限期的待遇,大陸、日本與韓國均與台灣相同,僅限五年; 歐洲國家則多數都提供企業無限期扣抵虧損的經營環境。
財政部表示,以目前企業所處全球化的競爭環境,以及近年經濟景氣大幅下滑的情況,延長企業盈虧互抵年限確實有必要,財政部同意將扣抵年限拉長為十年,但不認為無限期提供企業盈餘互抵權限,對企業經營能夠產生幫助。
財政部強調,依據企業併購法規定,存續公司可以擁有消滅公司的虧損扣抵權利,且不限併購雙方是否為關係企業,若不對盈虧互抵扣除年度設限,恐怕會產生企業間藉由併購虧損企業,以規避稅負的租稅規劃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