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鎮林先生問: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遺產稅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7條之規定。本次修正明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繼承人並應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的配偶,並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方式登記,稽徵機關應於該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2010/01/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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