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會計年度結算之際,有關外銷零稅率商品的入帳要特別注意,必須以報關日為準,否則都得補退稅,造成企業跟國稅局雙方的困擾。
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到年度結帳的時候,經常會發現部分企業在認列零稅率的外銷商品,入帳日期沒有依據報關日為準則,因此造成當年度以及次年度,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上的誤差,造成補退稅的困擾。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零稅率商品或勞務要申請退稅,有幾種認列模式,包括經由海關出口以報關日為準,而如果是透過郵政、甚至快遞方式,寄送零稅率外銷商品則以戳記日年度為準,但如果是提供勞務者,則以完成日年度為準。
南區國稅局舉例指出,日前有一企業申報96年12月外銷零稅率退稅案時,查出有部分外銷貨物51,973餘萬元報關日為97年1月,但卻列報為96年12月之零稅率銷售額,列報於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業收入,因此影響上下年度稅額,因為甫跨年度之際,未免浪費社會成本,特別提醒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