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目的在獲利,一旦長期處於賠錢狀態,就算稅法提供虧損無限期扣除的機會,對不賺錢也抵不了稅的虧損企業,能有何幫助?賺錢企業必須年年繳稅,賠錢企業卻因無限扣抵虧損獲得免稅待遇,無疑是對企業經營能力的一種反淘汰。
經營有風險,賺賠更是企業經常必須面對的現實。沒有企業會永遠獲利,但年年賠錢的企業,恐怕也不會永無止境的硬撐下去。賠錢的時候,可以在以後賺錢年度扣除先前虧損,會對獲利產業形成降稅效應。因此,只要盈虧互抵年限合理,就是企業經營的助力。
至於准許企業扣除以前年度虧損的年限,到底多長才合理?目前稅法規定五年,但有部分研發期較長的產業如生技業,卻明顯不夠用,因此有立委主張不設限,不管那一年的虧損,都可以擺在帳上,隨時用來與獲利互抵。
企業的經營虧損若不設扣抵年限,對國家的企業所得稅收會是一大威脅。因為企業若不誠實記帳,製造虧損等著用來扣抵獲利,並非不可能的事,國庫營所稅收可能因此被投機企業刻意製造的虧損吃掉,也對誠實繳稅的賺錢企業不公平。
甚至,虧損公司未來可能不再是「賠錢貨」的代名詞,反而搖身一變成為賺錢公司的另類「金雞母」,作用不是幫忙賺錢,而是拿來抵稅。
合理拉長盈虧互抵期限,確實有助強化企業經營體質與競爭力的作用。然而,並不代表扣抵年限現階段有無限延長的需要,為避免可預見的租稅弊端,企業盈虧互抵還是需要設下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