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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獎金不需併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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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獎金不需併入所得
  • 2010-01-20
  • 工商時報
  •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國人在獲得檢舉獎金時,往往會將之併入當年所得中申報,因獎金是分離課稅,取得獎金時已經扣繳,不需再併入當年度所得中申報。

     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協助進行包括環保告發或者檢舉者,都會獲頒檢舉獎金,然而檢舉人並未發現獎金其實已經被頒發單位,直接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

     因為該項所得屬於分離課稅,得獎者不需要將此獎金併入個人綜所稅中進行申報,其已經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