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7條之1修正草案,在「互惠原則」下,境外廠商來台參展與從事商業活動,包括吃喝住在內的消費支出之營業稅,可以退稅。
此一修法將有利台灣電腦業者前往德國漢諾威參展,大幅節省開拓國際市場成本,提升國際競爭力。
財政部參考南韓和德國法律,新修正營業稅法,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1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
財政部表示,這次特別把定義放得很寬,不限於展覽,連一般「商務活動」的消費支出,也都可以退稅。等營業稅法三讀立法之後,就會訂出門檻標準。據了解,財政部可能把門檻訂在稅額1萬~2萬元,以我國稅率為5%換算,亦即「同一家公司」的員工,1年內在我國消費滿20萬至40萬元,累計營業稅1萬至2萬元,即可退稅。
行政院表示,配合政府推動展覽相關產業,加上租稅優惠措施,將可吸引外國廠商來台參展誘因,帶動展場、旅宿、餐飲、交通、行銷廣告等周邊產業商機,有助經濟成長及促進會展產業發展。
這項規定僅適用對方國家對台灣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也給予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官員說,基於互惠原則提供退稅機制,台灣廠商在對方國家參展等活動支付的營業稅將可申請退還,減輕國際市場開發成本,增加國際競爭力,不須再協商或透過協議方式交換,駐外經濟組將知會各國。
對於1年期間的計算、展覽與臨時商務活動範圍、一定金額、取得憑證、申請退稅應檢附的文件、期限及其它相關事項辦法,授權由財政部另訂辦法。
德國2010年規定,非歐盟外商參展稅額一次累計達1000歐元(相當台幣47,150元),一年內累計須達500歐元,可申請退稅。而南韓規定稅額須達30萬韓元(相當新台幣8,190元)可以退稅。
官員表示,德國營業稅率高達19%,歐洲稅率多半在19%或20%,南韓10%,台灣僅5%,歐盟大部分國家和德國一樣,有互惠原則,我們廠商經常到德國漢諾威、西班牙、法國等歐盟國家參展,所以互惠退稅,對我業者助益更大,拓銷國際市場節省成本效益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