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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獨資事業換負責人 應決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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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獨資事業換負責人 應決清算申報

內埔劉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及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是否應辦理所得稅決、清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於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轉讓,應依法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轉讓其出資額,致合夥人只剩一人,其存續要件已欠缺,合夥組織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合夥人之一人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應另行申請設立登記。若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而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則可免辦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2010/01/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