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經濟部、內政部。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第三科
(二)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D311-5室
(三) 電話:02-23212200#345
(四) 傳真:02-23922944
部 長 施顏祥 公出
政務次長 林聖忠 代行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加氣站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修正草案總說明
加氣站業為「石油管理法」規定須經許可之業務,且為響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及促進加氣站業之健全發展,爰增訂「加氣站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加氣站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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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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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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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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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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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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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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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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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主管機關核准之加氣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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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業「石油管理法」規定須經許可之業務,且為響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及促進加氣站業之健全發展,爰增訂「加氣站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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