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員工過世後,子女接受公司的教育獎助金補助,並不屬於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所領取之撫恤金或死亡補償,也不算因繼承而取得的財產,依法應申報所得稅。
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的撫恤金或死亡補償,屬於免稅所得稅的收入,但要特別注意的是,遺族子女受領的教育獎助金並非免稅範圍,依法應申報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有一名A君漏報取自甲公司對其子女的教育獎助金,共計10萬餘元,經國稅局查獲後,歸課回A 君的綜合所得。但A君不服,主張該獎助金為配偶過世後,甲公司給予的死亡賠償,不屬課稅範圍,但A君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也遭駁回。
北區國稅局解釋,要享有免稅的所得,僅限於所得稅法第4 條第4款有明文規定者,才能享受免稅的優惠,否則即須依法申報所得稅,雖然A君將教育補助費解釋成死亡補償的一種,但因於法無所據。但因教育獎學金並非遺族撫恤金性質,因此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的「其他所得」,應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所以A君提起再審,才會被法院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