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當股利發放 被罰
兩稅合一執行整整超過10年以上,卻仍有企業對該法相當陌生,國稅局表示,股東可扣抵稅額發生退稅時,公司不可以拿來當作股利分配的;另外,喜歡投資的投資人,如果繳稅稅率低於企業繳稅的話,還可以賺稅金。
民國87年開始執行的兩稅合一,影響股利分配剛好10年,但還是有企業會搞錯,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數家企業,都因為把退稅的營所稅,當做股利發放給股東,經過行政訴願冗長司法過程之後,裁判企業敗訴的案例。
國稅局查獲,某公司90年11月間收到的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款1,343.84萬元,在90年度的股東可扣抵稅額(ICA)帳戶中,並未把應該退稅的部分予以扣除,導致91年間分配90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時,將本是國稅的部份,其中650.9萬元的部份,當作股利超額分配給了股東,遭到國稅局懲以1倍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兩稅合一之後,許多企業碰到有退稅的年度要特別注意,否則把國稅當股利發放後,又被罰款,真的很划不來。
國稅局說,部分綜所稅繳稅率低的民眾,如有投資股票,可注意企業可扣抵比率,比如股東收到10,000元的股利,其綜所稅納稅率只有13%,而所企業的可扣抵率是33%為例,這個股東只需要繳1,300元的股利,國稅局還會退2,000元的稅金給該名股東,這就是兩稅合一,對收入所得低者,最有助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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